2025年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且待遇标准与普通参保职工一致。以下为具体说明:
一、政策核心内容
代缴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代缴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领多久失业金就代缴多久医保。
待遇标准
住院和门诊报销: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医保个人账户划入:与在职职工一致;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者可按日领取,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除以30日。
代缴后,失业人员与普通参保职工同等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包括:
特殊情形处理
重复参保:若失业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需先办理停保手续后再享受代缴政策。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用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可申请退费。
中断缴费:代缴前职工医保中断不超过90日的,代缴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中断超过90日的,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二、政策实施背景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政策。
政策目标
保障失业人员医保权益不中断,避免因失业导致“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促进就业公平,确保失业人员在患病、生育时无后顾之忧。
三、政策亮点与影响
保障力度升级
除医保外,失业保险基金还承担生育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对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失业保险基金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补贴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用。
跨部门协同
医保、人社、税务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人社部门提供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医保部门及时办理参保、停保手续,税务部门做好费用征收。
社会意义
减轻失业人员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医保制度公平化、可持续化发展。
四、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参保手续
由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社部门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失业人员无需自行申请。
待遇衔接
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需先停保再享受代缴政策;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可申请停保后代缴或按本地标准补偿。
争议处理
若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提出申请并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实认定。